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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北京] 北京市重点限养区内限养知识问与答 | ||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0-9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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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(1)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《申请养犬登记表》。 (二)一般限养区居民养犬申请登记程序: (1)申请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《申请养犬登记表》 二、重点限养区许可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体高是如何规定的? 小型观赏犬的体高标准是:成年犬不超过35厘米。 三、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养犬如何办理申请登记手续?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养犬,持护照向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,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。经批准养犬的,参照重点限养区个人养犬程序办理检疫、交费、登记手续。 四、重点限养区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饲养犬如何办理申请登记手续? (一)申请养犬的单位持单位养犬申请报告,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《申请养犬登记表》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公县局审核同意后,报市公安局审批。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。 五、一般限养区养犬单位养犬如何办理申请登记手续? (1)申请养犬单位持单位养犬申请报告,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《申请养犬登记表》。 六、对居民养犬的数量上有什么规定? 公民个人申请养犬的,每户只准养一只。 七、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,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? (1)有本市常住户口,具有民事行为能力。 八、年度注册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? 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《养犬许可证》注册时间。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,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,《养犬许可证》失效。 九、如何办理年度注册手续? (1)养犬人应在年度注册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,领取当年度的《犬类健康免疫证》。 十、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或者丢失的,如何输法律手续?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、丢失,需重新养犬的,必须重新申请《养犬许可证》,不得以原有的《养犬许可证》饲养新犬。 十一、《养犬许可证》或者犬牌选择的如何办理补发手续? 《养犬许可证》或者犬牌丢失的,养犬人应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《养犬许可证》或者犬牌,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发。 十二、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的幼犬如何处理? 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的幼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。 十三、经批准饲养的犬体高超标了如何处理? 准养犬体高增长超过准标准的不予办理年度注册手续,并收回《养犬许可证》。 十四、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要变更饲养地,如何办理法律手续? 养犬人住址迁移,或犬饲养地发生变化的,应按《北京市养犬审批、登记、年度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,在办理年度注册。 十五、单身居住的养犬人因特殊情况,无法饲养犬,需要异地寄养的如何办理法律手续? 单身居住的养犬人因特殊情况,无法饲养犬,需要异地寄养时,必须到寄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寄养批准手续,寄养的限期为30天,期满可以续办寄养手续,续办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。一般限养区内的犬不得在重点限养区内寄养。 十六、对异地饲养犬行为法规是如何规定处罚的? 《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“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,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,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(家属)委员会”的意见,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。上述已经明确规定出重点限养区内个人佥饲养犬的前置条件,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,采劝彼地办证、此地养犬”的,将按《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或者逾期不注册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对个人处以2000元上5000元以下罚款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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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yulongmu 责任编辑:yulongmu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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