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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湖南]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 | ||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2-10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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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南湖风景区、屈原管理区、市直及驻市各单位: 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犬类动物管理,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,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发生,保护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御法》和《湖南省实施<;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御法>;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2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饲养和经营宠物犬、演艺犬、食用犬、保卫犬、实验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 第3条 犬类动物管理实行限制饲养、强制免疫、严格管理的原则。 第4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犬类动物管理;公安、城管、工商、卫生、环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犬类动物管理工作。 第5条 在城区范围内饲养犬类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。凡饲养犬类动物的养犬者应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《城区养犬许可证》,岳阳市城区的养犬者到岳阳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办证。其中饲养宠物犬须经所在地居委会或社区组织同意,饲养保卫犬须经公安派出所同意。 第6条 凡办理了养犬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,每半年必须持《城区养犬许可证》携犬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接种,领取《免疫证》、免疫牌。 第7条 准养犬繁殖的幼犬,必须在出生后2个月时进行免疫接种。 第8条 准养犬变更养主,接受人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《城区养犬许可证》、《免疫证》,第24条 免疫牌继续有效。 第9条 经许可养犬者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第10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《动物诊疗许可证》。岳阳市城区范围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。 第11条 经营犬类动物必须依法办理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和工商《营业执照》。犬只出售前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,并取得免疫、检疫证明。岳阳市城区的犬只出售由岳阳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实施检疫。 第12条 犬只咬伤他人,犬主应该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,同时将犬只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观,发现狂犬病应立即处理,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扑杀处理病犬等费用。 第13条 发现狂犬病或其他人犬共患病疫情时,养犬者或当地基层组织应在12小时内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。动物防疫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要相互通报疫情,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。 第14条 违反本办法的,由动物防疫监督、工商、城管、卫生、环卫、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。 第15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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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carrot06 责任编辑:carrot06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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