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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湖北]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贯彻《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》 | ||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2-10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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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 1995年11月30日,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《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并将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《规定》的实施将对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、保护市容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。为保证《规定》的顺利实施,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,现就贯彻执行《规定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加强组织领导,保证《规定》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、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我市限制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把这件顺民心、合民意的实事办好。为此,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、市法制办,市公安、工商、财政、物价、税务、司法、畜牧、卫生等部门和邀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、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工作专班,具体负责全市限制养犬工作的组织、协调工作。各区县、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,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,加强对本地区、本部门限制养犬工作的领导。 二、明确任务,各负其责,积极配合 各部门、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,立足本职,相互支持和配合,确保《规定》的贯彻实施。根据《规定》,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: 三、深入宣传,为限制养犬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限制养犬工作是一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,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,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。因此,各部门、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执行《规定》的一项重要措施,贯穿于整个限制养犬工作中。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: 四、严格执法,保证《规定》的顺利贯彻实施 从1996年4月1日开始,公安部门要组织限制养犬执法队上街开展执法活动,重点检查养犬户;捕捉无证犬、无主犬;查处违章养犬户;查处非法进行犬类交易的活动。对违章行为,要严格按照《规定》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,对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,吊销养犬许可证。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,纵犬伤人的,依法予以拘留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,要文明执勤,不得违法乱纪。 五、加强情况信息收集反馈,做好社会稳定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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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carrot06 责任编辑:carrot06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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