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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辽宁]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| ||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2-10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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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公告[2002]11号 为了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,维护我市的城市环境和市容卫生,减少犬害的发生,根据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》、《辽宁省养犬审批登记注册办法》和《大连市实施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〉办法》精神,对大连市居(村)民个人养犬通告如下: 一、全市居(村)民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,未经批准,任何个人不得养犬。全市居(村)民每户只准养1只犬。经批准城市市区的居民每户只准养小型观赏犬1只(犬身高不得超过35厘米、体重不得超过5公斤)。养犬者办理《养犬许可证》后,自第2年起必须每年进行年度注册。城市市区内准养的小型观赏犬首次办证登记费标准为500元/只,年度注册费标准为每年500元/只。城市市区内养犬者不得到农村办证和注册。 二、城市市区内养小型观赏犬者,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,提供下列资料,报区、市、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批准,办理登记手续,并领取《养犬许可证》和犬牌: (一)养犬居民的常住户口及《居民身份证》的复印件; (二)农牧局畜牧兽医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明; (三)犬的横幅彩色照片3张(二寸); (四)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等材料。 三、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在城市市区外养犬,必须拴养和圈养,不得出户; (二)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,犬出户必须挂犬牌、束犬链,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; (三)犬在户外排泄粪便,必须立即清除; (四)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公共汽车,不得携犬进入文化、娱乐、体育、医疗、饭店、商店、学校、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各类公共场所; (五)养犬不得妨碍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。 四、大连市居(村)民个人养犬,必须遵守养犬管理规定。扰民犬、散放犬、不带犬牌和犬证的犬、未办证或办证后未按时进行年度注册的犬,由公安机关会同农牧、卫生、工商、城建、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》和《大连市实施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〉办法》予以严厉查处,据其情节可对犬予以没收或捕杀,并对违法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。对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追究法律责任。 五、对违反有关养犬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,一经查实,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。举报电话:4648414、4610511。 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七、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进行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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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carrot06 责任编辑:carrot06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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